條款及細則
拍賣規則
定義
本公司
本公司係指允臧齋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賣方 與本公司簽署《委託拍賣契約書》,委託本公司將其所有物進行拍賣之人。
拍賣標的 本公司與賣方間之《委託拍賣契約書》、《委託拍賣標的清單》所定之拍賣物品。
買方 符合本公司所定資格條件,及按本公司所定規則及程序參與拍賣競投之買受人。
日 除本規則另有明定以外,規則內所稱之日均為日曆日。
總則
第一條 本公司受拍賣標的所有權人(即賣方)之委託,代賣方將拍賣標的進行拍賣,本公司按與雙方間之約定提供服務,惟本公司就買方或賣方彼此間之違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條 買方及賣方應仔細閱讀本規則內所定條款,以維護權益。
第三條 對任何拍賣標的之所有權有異議者,須於拍賣標的物拍賣前提出司法單位書面證明,由
本公司接洽及說明,否則一概不予受理。
第四條 在拍賣活動期間及拍定後所涉及的各方間如有爭議,則以中華民國相關法律、法條為依據處理,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關於買方
買方競投參與
第五條 參加競投之買方應在拍賣會舉行前親自向本公司登記並簽署必要文件,買方應提供真實性之相關資料,並授權本公司向銀行索取買方之財務信用資料,並取得競投號碼入場。
第六條 委託本公司競投者,應於拍賣活動開始前24與本公司簽訂委託競投表,並支付保證金,如有成交,餘款應於拍定日起算10一次付清。
第七條 競投進行中舉牌喊價者不得撤標,本公司認定最高喊價者即為買主,該拍賣標的即告拍定。
第八條 本公司具有完全決定權拒絕任何人進入拍賣場地或參與拍賣,亦可拒絕接受任何競投。對於拍賣品及拍賣圖錄的說明
第九條 買方應提早於預展期內,親自到會場仔細審查拍賣標的原件並選定參拍項目,買方對參與競投拍賣標的之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本公司就任何拍賣標的及拍賣證明文件之真偽,均不對買方作任何保證。
第十條 拍賣標的基於其年代或性質,可能有未盡完美之狀況,本公司可提供拍賣標的之現況報告予買方參酌,然買方知悉且同意拍賣標的之圖錄或現況報告中未說明拍賣標的狀況,並不等同於保證該拍賣標的沒有任何缺陷或瑕疵。
第十一條 本公司對於委託人所委託拍賣之任何物品,有權進行拍照、圖錄出版介紹及展示等之利用,買方及賣方均同意不向本公司請求任何名目之授權金、費用或報酬。
第十二條 買方明確知悉本公司在拍賣日前編印之圖錄或以其它形式對任何拍賣標的之作者、
來歷、年代、尺寸、質地、裝裱、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情況、估價等方面之介紹僅供參考,本公司不做任何擔保。
第十三條 買方明確知悉圖錄內拍賣標的之描述僅作為買方之參考,拍賣標的之色彩和明暗度
在印刷上或螢幕上看起來可能會與實體情況不同,圖錄內之影像不作為任何拍賣標的狀態依據。
第十四條 與拍賣標的有關之一切影像、圖示與書面材料之相關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專利等),於任何時候均屬於本公司之財產及所有,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
保證金
第十五條 凡欲現場親自參與、書面競投、電話競投或網上競投之買方,均須至少於拍賣日以前2個工作日向本公司完成登記手續,並繳納TWD 200,000 (USD 6,500、HKD 50,000、RMB 45,000)之保證金方可參與競投(若繳交支票,請於3個工作日以前完成辦理),賣方不得將競投之資格(包括但不限於證明文件或號碼牌)讓與他人,並應將相關文件自行妥善保管。
第十六條 若參與競投之買方依本公司之規定購得拍賣標的,買方已繳之保證金則抵作購買價款,如有不足,買方應予補足;若未購得拍賣標的,保證金將在拍賣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若買方有違約或逾期不交割之情形者,保證金將作為違約金,本公司有權不予退還。
第十七條 買方成功購得拍賣標的後,應付之購買價款為最後之落槌價加計本公司服務費。服務費以落槌價之20%計算。
第十八條 買方購得拍賣標的,須於拍定日起算10日內付清全額購買價款(包含落槌價、拍賣支付之佣金),於付清後始得依本公司所定程序受領拍賣標的。本公司有權要求買方於拍定當日先行支付拍賣標的成交價之30%價款,剩餘餘款買方應於10日內一次付清。
勞務費
付款及領取拍賣品
第十九條 買方得以現金、匯款、支票或信用卡支付購買價款,若以各類信用卡或中國銀聯卡付
款,僅限總金額新台幣壹百萬(含)元以下;如以支票付款,須待支票兌現後,方可領取拍賣標的。本公司僅接受在台灣及香港支付保證金及購買價款,如買方以港幣或美金於香港支付,應按本公司於拍賣當日現場公佈之匯率(台灣銀行)計價,並以本公司就此兌換率而發出之憑證為準。
第二十條 如買方欲以新台幣以外之貨幣支付購買價款,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本公司亦得向買方收取所生之任何外匯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銀行收費與兌換貨幣之規費及匯差。
第二十一條 買方應付予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均不包括任何貨物或服務稅(不論由台灣政府或別處所徵收)。如有任何此等稅項適用,買方須負責按有關法律所規定之稅率及時間繳付此稅款。
拍賣標的出售後責任
本公司對久不付款或不領取之拍賣標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買方支付之購買價款並不包括包裝服務,本公司無義務向買方提供拍賣標的包裝材料及服務,如買方有此需求,應與本公司進行協商並負擔費用,包裝時對拍賣標的造成任何損壞,概由買方自行負責。
第二十三條 買方付清購買價款後,應親自至本公司指定之處所受領拍賣標的,若委由他人受領,買方須出示委託證明書;若買方欲委託本公司送貨或需額外保險,所需費用應另行計算並由買方負擔,本公司對於運送過程中所造成的一切損失概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買方於拍定後即對拍賣標的負有全責,如買方未依本公司規定受領拍賣標的,或買方將該拍賣標的交由本公司保存,在放置及保存過程中有任何毀損仍由買方自行
承擔。
第二十五條 買方於拍賣標的競投成功後,如未依本公司之規定於期限內付清購買價款者,視為
違約,保證金不予退還,買方並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經本公司協商買賣雙方同意,則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條 買方如逾本公司所定付款期限仍有款項未為付清,自期限末日之翌日起,應以購買價款為計算給付本公司年利率5%之利息,直至買方付清全部款項之為止。
第二十七條 如買方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受領拍賣標的,本公司有權經得賣方書面同意後,再行拍賣或以其它方式出售該拍賣標的,如重售之價款低於原拍賣之買方購買價款時,本公司就差額部分有權向原買方請求。
其他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有權平息及處理拍賣中任何爭議。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有義務為交易雙方保守秘密,以維護買賣雙方及本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害。
〈本業務規則分中、英文兩種文本,若有爭議之處則以中文文本為主。〉
本公司舉辦本次文化藝術拍賣活動,業經文化部許可,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辦法規定,因拍賣而發生之銷售收入及佣金收入,可免徵百分之五營業稅。